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相关规则介绍
一、套利交易管理
(一)套利交易: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
(二)套利交易实行分段管理
1、一般月份: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第一个月第九个交易日;
2、临近交割月份:交割月份前第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至交割月份。
二、套利持仓豁免
(一)申请增加套利持仓额度的条件
1、已获得套期保值交易资格的客户不得申请相关品种的套利持仓增加额度。
2、客户申请套利持仓增加额度,已有持仓应80%以上为套利持仓(同一品种或不同品种买持仓与卖持仓之比),且达到合约持仓限额的80%以上(主力合约)。
(二)套利持仓豁免审批原则:
1、一般月份,不得超过合约持仓规模25%;对套利持仓豁免的审批将分为客户持仓限额1.5倍、2倍和2.5倍三个档次进行,逐级申请。
2、临近交割月份,交易所原则上不予审批;若出现价格偏离,交易所根据市场具体情况审批。
(三)申请一般月份套利持仓增加额度:
1、申请材料:《大连商品交易所增加一般月份套利持仓额度申请表》、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品种、数量,套利交易策略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2、适用范围:申请品种的所有一般月份合约
(四)申请增加临近交割月份套利持仓额度
1、申请材料:《大连商品交易所增加临近交割月份套利持仓额度申请表》、申请合约价差偏离情况分析、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品种、合约、数量,套利交易策略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2、适用范围:仅适用于申请合约
三、套利保证金优惠
(一)套利保证金标准:
1、交易所制定套利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市场公布。
2、办法实施初期:收高腿
套利组合持仓保证金标准=max[买方向持仓交易保证金,卖方向持仓交易保证金]
(二)套利保证金收取方式
1、交易期间,以套利指令成交的持仓享受保证金优惠;按前一交易日结算时标准收取。
2、结算时,对同一交易编码的所有单腿持仓进行配对。
组合方式:先跨期,后跨品种;(对锁排在最后)跨期和跨品种内部,根据合约距交割月由近及远。
同一合约上的同方向持仓,按照后开先组的原则进行组合。组合结果及相应的套利保证金收取标准在每日结算时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发送给会员。
(三)套利平仓保证金处理
套利持仓平仓时,交易所先返还套利持仓交易保证金,再收取套利持仓中未平仓合约的交易保证金。
四、套利交易监管
1、交易所对会员、客户的资信及交易情况随时监督;
2、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不得利用套利交易影响或者企图影响市场价格;
3、申请增加套利持仓额度和交易时,不得有欺诈或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
4、套利与投机持仓合计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标准。
5、结算后,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套利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下一个交易日第一节自行平仓。未平仓或平仓后仍未符合规定标准的,交易所可以强行平仓,禁止其超仓合约开仓交易并在结算后恢复开仓权限。因价格涨跌停板、异常情况或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在第一小节完成平仓的情形除外。
6、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累计2个以上(含2个)交易日出现套利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超过规定标准的,交易所将自下一交易日起连续3个交易日禁止其超仓合约开仓交易;情节严重的,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处理。